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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天津市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劳局[2003]3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2003-10-2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关于转发的通知》(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按照市领导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底数,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为制定和完善就业政策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供翔实数据。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这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一名局领导亲自抓,指定专门科室负责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做好早动员、早部署,扎扎实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做好调查统计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的专门培训。使他们明确这项调查工作的意义,熟悉调查表的内容,掌握调查的方法和技巧,遵守调查纪律和制度,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四、建立全程质量控制制度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调查工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在调查过程中要建立调查员自查和督导员核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调查表录入时,要认真核对和抽查。要充分利用历史资料和数据,用多种方法,从不同角度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正确把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失业状况,对调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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