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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CNG汽车用无缝钢瓶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3]1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24 | 生效日期:2003-10-24 |
乐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乐市价[2003]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为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及有关规定,你市授权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CMG汽车用无缝钢瓶和液化气钢瓶检验业务时,你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核定其暂行收费标准,其收费暂按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在国家及省上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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