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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CNG汽车用无缝钢瓶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3]1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2003-10-24
 

乐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乐市价[2003]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为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及有关规定,你市授权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CMG汽车用无缝钢瓶和液化气钢瓶检验业务时,你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核定其暂行收费标准,其收费暂按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在国家及省上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10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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