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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对本市种粮农户实施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农委[2003]1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2003-12-10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p保护本市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总量,现就对本市种粮农户实施补贴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对本市种粮农户实施补贴,有利于稳定水稻生产总量,提高种粮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高稻谷的商品率;有利于调动郊区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补贴对象  郊区种植水稻的农户。

  三、补贴原则  1.区别生产规模,实行分档补贴,有利于推进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
  2.区别区县财力,实行差别政策,有利于建立商品粮生产基地。

  四、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种植规模5亩以下(含5亩),每亩补贴60元,5亩-15亩(含15亩),每亩补贴70元,15亩以上,每亩补贴80元。
  2.市与各区县负担比例:闵行、浦东两区市财政负担三分之一,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四区市、区财政各负担二分之一;南汇、奉贤市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一;金山区市财政负担五分之四,区财政负担五分之一;崇明县全额由市财政负担。

  五、补贴期限  自2004年起执行,至2006年结束。

  六、操作程序  l.有关乡镇按水稻实种面积进行分户统计,归类合并造册,经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初审后,联合编报本区县农户种植水稻补贴核算表和申请报告,并于7月底上报市农林局、送市财政局。
  2.8月上旬市农林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
  3.区县财政局根据水稻实种面积,将财政补贴资金下拨到有关乡镇,再由乡镇按补贴标准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并将补贴户、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以村为单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年度补贴分发档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林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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