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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24 | 生效日期:2003-10-24 |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清障施救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8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清障工作的正常运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制定了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施救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
凡在我省境内高速公路上因车辆故障或发生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支队应及时组织清障施救,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清障施救费。对发生机械故障且能在半个小时内排除故障的车辆(夜间除外)、或者能自行驶离发生事故地点的事故车辆,而不致影响道路交通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清障收费。清障施救收费实行按被拖移故障、事故车辆车型分类,由基价、实际拖移故障或事故车辆里程费合计计算。
标准如下:
车辆分类 收费标准基价(元/次) 拖重行驶(元/公里)
2.5吨以下小型车辆 100 8
2.6吨-8吨中型车辆 150 10
8.1吨-12吨大型车辆 200 12
12.1吨以上特大型车辆 250 15
上述收费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冰雪路面拖重每公里加收20%。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现有设备无法完成清障施救任务需请求外援的,由提供清障服务外援的单位和车主双方协商解决清障费用问题。
上述标准自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各部门违反管理权限、擅自设立的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行废止。原我局陕价费函发[2001]17号文停止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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