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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桩基及混凝土结构非破损检测收费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计价格函[2002]2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1 | 生效日期:2002-08-21 |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云南省工程桩及混凝土结构非破损检测收费标准的函》(云建法[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现做出如下函复:
原云南省物价局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调整云南省桩基检测(试桩)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3]58号),制定了我省桩基检测(试桩)的收费标准。2002年1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工程桩基及混凝土结构非破损检测的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省已转发各地执行。因此,我省不再重复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各相应的检测机构均应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云南省桩基检测(试桩)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3]158号)废止。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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