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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各类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2]10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3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教育局(教体局)、财政局:
我区各类成人教育收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近几年来,随着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提高,以及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现行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为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促进我区成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关于“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精神,决定对我区各类成人教育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收费标准:本科一般专业由每生每年1400元调整为平均每生每年收费2800元,一些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3200元,艺术类专业由每生每年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平均每生每年收费6000元,一些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7200元;专科一般专业由每生每年1400元调整为平均每生每年收费2500元,一些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2800元,艺术类专业平均每生每年收费5000元,一些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收费6000元。
二、成人中等专业学历教育脱产班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8]44号文件执行,即一般专业由每生每年900元调整为平均每生每年收费1500元,一些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三、函授、夜大学的收费标准:后期本科由每生每年8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专科由每生每年6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中专函授由每生每年5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900元。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可不同。
四、各类成人教育的住宿费标准可参照普通高校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年400元。利用贷款和引进社会资金建设并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宿舍,其住宿费标准可由学校提出,经同级物价(计划)部门核定后收取。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家庭的子女,学费可减半征收。
五、学校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计划)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学费和住宿费要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上述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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