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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电产品进口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2]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2 生效日期:2002-08-22
 

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收费标准的请示》(辽机办发[2001]1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你办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登记表、申请表及附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40元,用于向国家购买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印制配套的申请表、附表及管理发放证件等支出。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你办应自接到本批复十日内,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要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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