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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教财字[2002]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7 生效日期:2002-08-27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2]6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高等院校的住宿费标准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的,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含7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年收费110元;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年收费100元。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生每学年1200元。
  学生住宿条件未达到学校公寓标准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80%的比例收取。

  二、为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分)、通化一中(高中)、四平一中(高中)作为试点学校,学生公寓费标准参照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三、学校公寓标准继续按照吉教计字[20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学校必须保证学生入住条件。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学生的承受能力,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安排普通宿舍,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入住。

  四、本规定从2002年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在校生继续执行原标准。公寓费仍按年收取。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校要按调整后的标准与学生公寓开发商相应修改公寓建设、经营管理协议,调整经营年限。

  六、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2]68号)执行。

  七、上述规定暂试行一年。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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