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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审考办字[200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6 | 生效日期:2003-12-1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在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
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10-64065659,84021188转1303
联系人:李云玲、张力东
附件:2003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软盘)(略)
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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