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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整顿铁路治安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2]2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2002-09-01
 

省整顿铁路治安办,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我们对省整顿铁路治安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整顿铁路治安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

  二、省整顿铁路治安办要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的管理,并持本通知到省物价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省整顿铁路治安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省整顿铁路治安办对重新发布的收费项目,应在适当场所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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