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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4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通政办发[2003]2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29 | 生效日期:2003-10-29 |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4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4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4.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5.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含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及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B超、彩色多普勒及其他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5)灯光、音响设备;
(6)电梯。
6.交通工具:公务用车(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
7.软件。
(二)工程类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单价印刷费用1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国际国内机票。
上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和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方式、不影响部门预算编制的前提下,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三、关于公开招标项目的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1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又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前报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器设备中的部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单项采购在5千元或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内的部分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处直接购买。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
南通市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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