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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绿地建设补偿费和占用绿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价复[2003]1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2003-11-01
 

南宁市园林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绿地建设补偿费和占用绿地补偿费的函》收悉。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并经市政府办公会审议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或改变已建成绿地的建设项目,收取绿地建设补偿费或占用绿地补偿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绿地建设补偿费:
  (一)城市一级地区域:750元/平方米;
  (二)城市二级地区域:610元/平方米;
  (三)城市三级地区域:500元/平方米;
  (四)城市四级地区域:320元/平方米;
  (五)城市五级地区域:220元/平方米;

  二、占用绿地补偿费:
  (一)城市一级地区域:750元/平方米;
  (二)城市二级地区域:610元/平方米;
  (三)城市三级地区域:500元/平方米;
  (四)城市四级地区域:320元/平方米;
  (五)城市五级地区域:220元/平方米;
  在占用绿地补偿费标准中,如被占用绿地为商业用地的,其占用绿地补偿费按同等级区域收费标准的110%计收;如被占用绿地为工业用地的,其占用绿地补偿费按同等级区域收费标准的90%计收;如被占用绿地(道路绿化带、街旁绿地)已由占用单位以“共同分摊面积”形式征用过的,其占用绿地补偿费按同等级区域收费标准的30%计收。
  以上收费标准从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你局应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收费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南宁市其他机构
20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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