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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算2002年企业挂钩工资和核定2003年挂钩基数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劳社字[2003]1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23 | 生效日期:2003-10-23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办[2003]40号)精神和市劳动和杜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济劳计字[1999]6号文件规定,拟对2002年度全市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的工资进行检查和清算,并核定2003年挂钩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客观真正地反映企业工资总额,在清算之前先对二OO二年实发工资按济劳社计字[2000]5号文件规定进行检查。对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市属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5. 8%)的,特别是工资水平高于当年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21446元)及以上的要重点审查。
二、2002年挂钩工资总额清算和2003年挂钩基数的核定,仍按济劳计字[1999]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并填写“二OO二年工资总额调整表”、“二OO二年挂钩工资计算表”、“二o O二年工资总额提取与使用情况表”、和“二OO三年工资总额挂钩基数核定表”。
三、对于与实物量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同时,不得因提取效益工资而增加新的亏损。
四、审否材料。审查劳动工资报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劳工报表)、财务决算报表(2001年度、2002年度)、应付工资等有关帐簿。
五、按济政字[2002]84号文件规定企业增加的工资,首先使用核定的应提工资总额,不足的部分由劳动、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六、新挂钩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批。
七、根据省、市精神及济劳社字[2002]2号文件要求,挂钩企业应切实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八、企业工资总额的检查清算和核定基数工作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企业工资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省、市政策规定,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工效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检查、清算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表一、二、三、四、五(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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