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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国税函[2003]22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2003-10-1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稽查收入账户”的清理与销户工作,务必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撤户工作。

  二、在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前,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对账户进行认真清理,做好查补税款的清缴入库及与开户矍行的对账工作。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的单证、印章等全部移交同级计财部门。

  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稽查部门查补收令的组织入库工作仍由稽查部门负责执行,按照就地缴库的原则缴入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收入账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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