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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国税函[2003]22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10-17 | 生效日期:2003-10-17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稽查收入账户”的清理与销户工作,务必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撤户工作。
二、在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前,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对账户进行认真清理,做好查补税款的清缴入库及与开户矍行的对账工作。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的单证、印章等全部移交同级计财部门。
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稽查部门查补收令的组织入库工作仍由稽查部门负责执行,按照就地缴库的原则缴入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收入账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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