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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局)《关于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统核字[2003]8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10-30 | 生效日期:2003-10-30 |
各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局、省银监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将于2003年开始逐步实施,这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以必要的支持。加强对新体系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相关的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基础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以及有关的行政记录,保证全面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任务的顺利完成。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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