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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在建高技术产业化国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若干项目撤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高计[2002]141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2-08-22 生效日期:2002-08-22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有关企业:

  你们上报的对部分在建高技术产业化国债项目拟调整和撤项的请示和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且调整幅度在10-20%范围内的项目,以及承担项目法
  人更名、建设地点在本城市内变化等不需调整建设任务的项目,委托你们进行项目调整的审批并抄报我委。

  二、对于生产规模调整、承担项目法人变更、建设地点变化超出城范围、投资幅度调整超过20%(含20%)的项目,以及需要撤消的项目,有关项目调整和撤项的批复意见详附表。

  三、请根据所签订的《高技术产业化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和对国债项目的统一要求,认真负起责任,抓紧按照项目调整批复意见,落实好相应配套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今年年底前顺利完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附:部分在建高技术产业化国债项目撤项和可研调整批复情况汇总表

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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