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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2]142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8-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全国导游人员IC卡收费的函》(旅函[2002]2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3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IC卡工本费可包括制作、运输、损耗等费用,但不得包括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和管理费用,为此,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证60元。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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