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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2002]1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30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现将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类职业高中“一费制”标准 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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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中分类 收费项目 │一般职中│省、市级职中│ 国家级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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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费 │ 720 │ 900 │ 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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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试验费 │ 工艺美术专业 │ 300 │ 375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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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耗专业 │ 300 │ 375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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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教育专业 │ 200 │ 25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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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专业 │ 150 │ 187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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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课本费 │ 工艺美术专业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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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耗专业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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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教育专业 │ 260 │
├──────┼───────┼──────────────────┤
│ │ 其他专业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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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工艺美术专业 │ 1320 │ 1575 │ 1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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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耗专业 │ 1280 │ 1535 │ 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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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教育专业 │ 1180 │ 1410 │ 1456 │
├──────┼───────┼────┼──────┼──────┤
│ │ 其他专业 │ 1130 │ 1347 │ 1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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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 │ 2、教材课本费指:课本和配套用练习册 │
└──────┴──────────────────────────┘
二、职业高中借读生借读费标准 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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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类│一般职中│省、市级职中│国家级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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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费 │1400 │ 1600 │1800 │
└────┴────┴──────┴─────┘
三、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
四、职业高中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实习实验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于用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五、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六、职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八、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广州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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