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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价[2002]1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02-09-01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现将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类职业高中“一费制”标准                         元/生.学期
┌──────────────┬────┬──────┬──────┐
│职中分类     收费项目 │一般职中│省、市级职中│ 国家级职中 │
├──────────────┼────┼──────┼──────┤
│      学费       │ 720  │ 900    │ 936    │
├──────┬───────┼────┼──────┼──────┤
│实习试验费 │ 工艺美术专业 │ 300  │ 375    │ 390    │
├──────┼───────┼────┼──────┼──────┤
│      │ 高耗专业   │ 300  │ 375    │ 390    │
├──────┼───────┼────┼──────┼──────┤
│      │ 幼儿教育专业 │ 200  │ 250    │ 260    │
├──────┼───────┼────┼──────┼──────┤
│      │ 其他专业   │ 150  │ 187    │ 195    │
├──────┼───────┼────┴──────┴──────┤
│教材课本费 │ 工艺美术专业 │ 300                │
├──────┼───────┼──────────────────┤
│      │ 高耗专业   │ 260                │
├──────┼───────┼──────────────────┤
│      │ 幼儿教育专业 │ 260                │
├──────┼───────┼──────────────────┤
│      │ 其他专业   │ 260                │
├──────┼───────┼────┬──────┬──────┤
│合计    │ 工艺美术专业 │ 1320  │ 1575   │ 1626    │
├──────┼───────┼────┼──────┼──────┤
│      │ 高耗专业   │ 1280  │ 1535   │ 1586    │
├──────┼───────┼────┼──────┼──────┤
│      │ 幼儿教育专业 │ 1180  │ 1410   │ 1456    │
├──────┼───────┼────┼──────┼──────┤
│      │ 其他专业   │ 1130  │ 1347   │ 1391    │
├──────┼───────┴────┴──────┴──────┤
│备注    │ 1、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      │ 2、教材课本费指:课本和配套用练习册        │
└──────┴──────────────────────────┘

  二、职业高中借读生借读费标准                元/生.学期
┌────┬────┬──────┬─────┐
│学校分类│一般职中│省、市级职中│国家级职中│
├────┼────┼──────┼─────┤
│借读费 │1400  │ 1600    │1800   │
└────┴────┴──────┴─────┘

  三、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

  四、职业高中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实习实验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于用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五、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六、职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八、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广州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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