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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工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2]费4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1 | 生效日期:2002-09-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福建工业学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2]39号)收悉。根据福建工业学校学生公寓楼现有设备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核定福建工业学校学生公寓楼收费标准为640元/生?学年,每套居住学生不得超过8人。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福建工业学校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大中专学校收费专用票据,资金直接缴存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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