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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许政办[2003]1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制定的《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试行)
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 市监察局
为促进市属企业做大做强、快速发展,不断培植新的梯级财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吸引更多的其他资金注入企业,并切实加强企业发展资金的投放、回收及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为上缴市本级财政收入的企业或单位,包括国有、三资、股份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投放的重点是具备一定规模、信誉良好、产销两旺、前景广阔、税利贡献大的企业。资金使用以短借促长贷吸引其他资金,采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费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对企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项目的金融部门贷款予以贴息;对入库税利、出口创汇贡献大、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及市政府出台的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奖励政策的兑现;对与企业发展有关的事项实施补贴。
二、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条件
(一)企业发展资金借款申请条件
1 、企业上年或当期赢利;
2 、企业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 以上;
3 、企业年实际上缴税利入库金额 3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 以上;
4 、不拖欠银行或财政借款利息;
5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 ;
6 、列入市重点的技改项目;
7 、当年竣工投产的技改项目。
企业发展资金借款的申请需同时具备前 5 项条件,条件 6 、 7 作为参考。
(二)财政贴息
符合企业发展资金借款第 2 、 3 项条件,已经获得金融部门贷款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及办法比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企业发展的意见》(许政[2003]40号)执行。
(三)财政奖励
申请奖励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符合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及办法按对应政策执行。
(四)其他补贴
按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执行。
三、企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管理
以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资金设立市属企业发展资金。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责任到人,按期回收,滚动发展。
成立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和市技改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投资规划科、市财政局企业科负责人和市技改处副主任组成。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企业科,具体办理相关事务。
四、企业发展资金审批程序
(一)借款审批程序
首先由企业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然后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技改处相关人员详细考察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资信程度等情况,出具考核报告并提出建议,报管理小组讨论审核。管理小组成员和参加项目考察人员半数以上通过,且参会人员签署明确意见,同时签订《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借款项目管理责任保证书》,呈请主管副市长审定,最后上报常务副市长批准执行。
(二)贴息审批程序
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携带企业与金融部门签定的借款合同和财务费用交纳凭单报市财政局企业科。经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考察并提出书面意见,报管理小组半数以上通过后,呈请主管副市长审定,最后上报常务副市长批准执行。
(三)奖励审批程序
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由企业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当年利税入库证明、结汇单、招商引资确认证明和财务报告等资料报市财政局企业科。经财政部门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后,呈请主管副市长审定,最后上报常务副市长批准执行。
(四)补贴审批程序
依据市政府整体工作安排和部署,由使用企业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企业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 5 万元以内的报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批准执行, 5 万元以上的上报市长签批。
五、企业发展资金奖惩制度
切实加强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旦发现在办理借款、贴息、奖励及补贴过程中失职失责、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以权谋私,造成资金死滞,特别是接受用款企业以钱物弥补罚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发展资金管理的重点是有偿借款,资金借款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切实把责任与个人利益挂起钩来。管理小组及参与考核的人员即为责任人。针对资金借款项目,责任人签署同意意见的接受奖惩,签署不同意意见的不接受奖惩。
每笔资金投放后,按时足额回收本息的,按该借款项目利息收入的 10% 平均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奖励。如出现死滞、逾期或欠息等情况,每月扣交相关责任人个人统发工资总额的 20% ,扣罚期限到该笔借款本息全部回收为止。上述规定的执行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回收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报管理小组组长签批后执行。扣交事项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办理,扣交金额划转企业发展资金专户,纳入利息收入统一核算。
为确保奖罚制度落到实处,资金管理办公室每月应将借款的投放和本息的回收,吸引其他资金的投入,经济效益,奖励、贴息的兑现及责任人的奖惩等情况上报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及相关责任人单位的主要领导。
附件: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借款项目管理责任保证书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借款项目管理责任保证书
本人为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或责任人。为大力促进我市工业企业的发展和结构的调整,我自愿承担所审定或参与的(项目)资金借款项目的回收、管理责任,并同意严格按照《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试行)》规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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