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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报送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建建函[2003]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8 | 生效日期:2003-12-18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进展情况,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要求各地尽快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将本地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有关统计数据,以月快报(具体指标见附表1、2)的形式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12月的数据必须于12月23日前上报,2004年1月的数据必须于明年1月15日前上报(含附表4)。
二、各地在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本软盘,有条件的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上报。电子报表文件统一使用MicrosoftExcel格式,各地不得自行制表上报,以免影响汇总。
三、累计拖欠工程款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单独上报(详见附表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主要拖欠单位设立台帐,加大监管力度,坚持一抓到底。
四、统计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方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对报表进行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厅;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的统计报表由兵团建设局汇总后报送我厅。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要结合实际,列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彻底完成清欠工作,并杜绝新的拖欠行为发生。我厅将在适当时候向全区通报各地此项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刘劲
联系地址:乌市中山路45号建设厅建管处。
邮编:830002电话:0991-2824646(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E-MAIL):liujin@xjsi.gov.cn
附件:1、拖欠工程款清欠情况月快报(略)
2、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情况月快报(略)
3、拖欠工程款1000万元以上工程或单位清欠情况专报(略)
4、拖欠工程款清欠情况明细表(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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