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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新华书店2003年度管理费预算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函[2003]2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10-15 | 生效日期:2003-10-15 |
河北省新华书店:
你单位报来《关于集中各市、县新华书店管理费的请示》(冀书财字[2003]10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单位2003年度管理费预算为360万元。所属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附后)。企业按核准定额上缴的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核定定额缴纳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缴纳管理费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差额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扣。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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