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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收取强制戒毒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综[2003]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2003-10-23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等有关规定,同意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在强制戒毒期间向戒毒人员或其家属收取强制戒毒费。强制戒毒费包括生活费和治疗费。

  二、强制戒毒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强制戒毒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强制戒毒费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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