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监办通[2003]97号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发文日期:2003-12-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吉林、江苏、浙江、山东、江西、重庆、贵州、陕西银监局:
一、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1994年至1997年期间亏损年度支付保值贴补息金额的统计工作,确保数字准确,无漏报错报。对于因改制、合并、重组等原因已取消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其在1994年至1997年期间亏损年度实际支付的保值贴补息金额,应计入现在所属农村信用社的保值贴补息金额内。
二、督促农村信用社按照省(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申请补贴的有关材料(包括保值储蓄补贴申请报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改革实施方案),以保证财政补贴资金按期、及时拨付给农村信用社。
三、切实加强保持储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信用社收到财政拨补的保值贴补息资金后,暂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在认购央行专项票据并等额置换不良贷款(抵债资产、投资)和挂帐亏损后,农村信用社“利润分配”科目仍有未置换的历年挂帐亏损,则可将财政拨补的保值贴补息资金用作冲减历年挂帐亏损处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2月12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