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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区党校厅级干部学员培训楼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3]3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2003-10-17
 

自治区党校:
  你校《关于请求审批厅级干部学员宿舍楼收费标准的函》(桂党校函[2003]46号)悉。经研究,现就自治区党校厅级干部学员培训楼的培训住宿费和卧具折旧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党校厅级干部学员培训楼在接待中央党校、外省市党校、区内各兄弟党校的来访人员和区直单位委托办班等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的住宿人员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接待自治区党委和党委组织部下达的计划内脱产学习培训班学员住宿时,收取卧具折旧费450元/人.月(含水电费,半个月以内的每人收取350元)。收取了卧具折旧费后,不能再收取培训住宿费。

  二、培训住宿费、卧具折旧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自治区党校厅级干部学员培训楼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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