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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府发[2003]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2003-12-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6月至9月,国家审计署对我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国务院提交了审计调查报告。温家宝总理和曾培炎副总理对此作了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整改,严肃查处”。国家审计署审计调查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和建议意见,对于我市做好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现就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责令整改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丰都县污水处理厂超规模建设综合楼的问题。丰都县庙嘴污水处理厂综合楼,国家批准建设规模为866平方米,投资85万元。丰都县擅自变更为4066平方米,并已建设2400平方米,支出250万元。责成丰都县对已建成的超面积部分综合楼1534平方米,在2003年12月20日前,由项目法人按实际综合造价变卖,或由县财政资金收购,所获资金纳入丰都县庙嘴污水处理厂国债资金专户。未建设的部分不得再投入建设。

  二、关于涪陵区、奉节县、江津市垃圾处理场擅自超标准购置高级客车和高级轿车的问题。涪陵区垃圾处理厂违规购置丰田考斯特客车1辆,奉节县垃圾处理厂违规购置丰田考斯特客车1辆,江津市垃圾处理厂违规购置别克轿车1辆。责成涪陵区、奉节县、江津市对所违规购置的丰田考斯特客车和别克轿车全部变卖,变卖差价由当地政府负责补齐,所获资金纳入垃圾处理厂国债资金专户。变卖后的用车需要,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三、关于万州区虚报已发生前期费用的问题。万州区明镜滩污水处理厂借换址之际,项目法人将原址已发生的前期费用253.92万元上报为900万元,虚报646.08万元。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该问题作进一步核查,在正式结论明确之前,责成万州区政府冻结已拨付的国债资金700万元,听候处理。  丰都县、涪陵区、江津市、奉节县、万州区政府对以上违规情况监管不严,造成项目法人违规使用国债资金,决定对上述5个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5个区县(市)政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整改结果和处理情况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要求库区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违规情况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对在建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国债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立即认真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规使用国债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凡综合楼建设超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规模的,一律不得纳入项目竣工决算,能变卖的要立即变卖;不能变卖的,由当地政府按实际综合造价用财政资金收购。凡超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数量购车的,或购买20万元(含税费)以上轿车的,或购买25万元(含税费)以上越野车的,必须变卖,变卖差价由当地财政资金补齐。发放奖励性和福利性津贴均属违规行为,必须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由当地政府用财政资金补齐。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今后在国家注入资本金的项目上一定要严格把关,绝不允许类似问题再发生。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综合楼、非生产性车辆标准和数量,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和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工作时就要严格控制;市建委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综合楼建设规模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加强监督检查;非生产性车辆一律由市财政局统一采购配发;严禁发放奖励性或福利性津贴。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项目法人要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认真整改问题,或在此之后再出现类似问题,市政府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安排该区县(自治县、市)或项目单位国债资金一年。
  特此通报

重庆市政府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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