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2003-12-08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八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