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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项目展览会展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24 | 生效日期:2003-10-24 |
为了帮助上海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新兴市场,扩大外贸出口,市外经贸委、市经委和市科委根据各展览公司上报的出展项目,经过认真讨论和评审,挑选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场潜力较大的展览会(如附表所示),推荐给上海企业,作为开拓海外新兴市场的参考依据。各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挑选相关的展览会参展。凡列入重点项目的展览会,其出展费用将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联系人:金颖
电 话:62752200-217
E-mail:jy@tps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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