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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项目展览会展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2003-10-24
 

  为了帮助上海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新兴市场,扩大外贸出口,市外经贸委、市经委和市科委根据各展览公司上报的出展项目,经过认真讨论和评审,挑选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场潜力较大的展览会(如附表所示),推荐给上海企业,作为开拓海外新兴市场的参考依据。各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挑选相关的展览会参展。凡列入重点项目的展览会,其出展费用将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联系人:金颖

  电 话:62752200-217

  E-mail:jy@tps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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