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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3]6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02 | 生效日期:2003-12-02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医药费发票工本费定价的函》(渝地税函[2003]26号)、《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普通发票工本费定价的函》(渝地税函[2003]125号)
收悉。鉴于此次地方税务部门发票种类调整范围较大,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重新核定了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现就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保持不变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重新核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税务登记费。
(一)税务登记证正本(不含外框),副本每证10元;正本外框每付20元,由纳税人自愿购买。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每套(包括证、副本)收费10元;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费。
三、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1]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200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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