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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集美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3]费4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19 | 生效日期:2003-10-19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集美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3)93号)收悉。根据集美大学新建的校部B3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核定集美大学新建的校部B3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为850元/生?学年,每套内居住学生不得超过6人。
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开学时起执行。集美大学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到厦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公开收费文件,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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