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巴南府办发[2003]1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办发[2003]2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2003年7月1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对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工资、离退休费的调整兑现工作。
二、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十分敏感,群众关注,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因此,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好事办好,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并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任务。
四、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调资政策,不得擅开口子,自行其是,更不得借机搭车,擅自变相增加工资。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付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兑现新增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把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衔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调整工资标准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对应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职务同档次的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现职务(岗位)工资档次对应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职务(岗位)同档次的工资标准。
(二)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待遇,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提高后的标准。
(三)从2003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95元调整为419元;熟练期工资标准,普工由405元调整为429元,技工由415元调整为439元。
(四)1993年工改时已按公办教师的规定套改了工资的民办教师,这次调整工资标准仍按公办教师的规定办理。未按公办教师的规定套改工资的民办教师,这次调整工资标准时,参照同级公办教师的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研究报同级政府确定,其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五)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可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对经济条件较差,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几个相关问题
(一)关于2003年6月晋升职务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凡在2003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从2003年7月起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相应档次的工资标准。
(二)关于调动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2003年7月1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期间调动(含录聘用,下同)的人员,原则上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段调标并补发工资。其中,由机关调入机关的,由调入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并补发工资;机关调入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分别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段调标并补发工资。调出人员一律由调入单位纳入附表2、3、4统计,调出单位只补发调出人员的工资,不作统计,以避免出现人数及金额重复统计的现象。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调入单位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起调标并补发工资。
(三)关于2003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这次调标的问题
2003年从军队转业的干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起薪的,从到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所列同职务同档次工资标准调整其工资标准。其中,在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前已确定审批了工资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所列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
(四)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事业单位既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又任命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此次调整工资标准,按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档次对应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职务同档次的工资标准,不得改变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制度。
(五)关于停职审查人员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人员的工资调整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按照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规定,此次调整工资标准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予以补调并补发工资。
2.机关事业单位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工资标准时,应将本人原基本工资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所列同职务(岗位)同档次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再按其计发生活费的比例,重新计发其生活费。
(六)担任中小学教师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和分配到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工作的各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生,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所列标准,重新计发其见习期(初期)提高10%的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将原计发基数与本次月增资70%部分之和作为计发10%的工资基数,具体标准参照附表1执行。
(七)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原执行的10%工资性补贴,从2003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本次调整工资标准,各单位应分别填写《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报批(统计)表》(附表2)、《2003年7月机关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花名册》(附表3)、《2003年7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花名册》(附表4)各一式三份,按工资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二)审批分工: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所属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各级人事部门应按规定为调整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及时装入本人档案。
(四)本次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应抓紧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本次调整工资标准结束后,应将调整工资标准情况连同附表2于2004年1月20日前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支付;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组织领导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于2003年7月1日增加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3年7月1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7月1日前(不含2003年7月1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三)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退休前无职务人员增加退休费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下的退休干部按35元;工作年限在25年至34年的退休干部按45元;工作年限在35年及以上的退休干部按50元增加退休费。
如退休前有职务的人员此次增加退休费金额低于同参加革命工作时期或同工龄无职务退休人员的,可就高不就低。
2.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85元,亦可按同条件在职工人增加退休费。
(二)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事业单位中原来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离退休人员,均按经批准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计增离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如既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又有行政职务的,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可就高不就低。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如按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的,按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按行政职务离退休的,按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工人中,原评聘有专业技术职务并按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可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按工人退休条件退休的人员按工人标准增加退休费。
(三)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已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改办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3]65号)文件改办退休条件并确定了固定制干部身份和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3年8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在1993年工改时选择绝对额增加离休费办法的,这次增加离休费,根据渝办发[2001]117号、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增加离休费。
(五)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的退休干部按照8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六)凡提高享受处(县)级及其以上待遇的,除已明确正职的外,其余均按同级副职标准执行。
(七)事业单位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的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教授级职务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国家技术9级及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副教授级职务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八)1985年工改前达到原中教1-4级,小教1级,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教师,按75元增加退休费;1985年工改前达到原中教5级,小教2、3级,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教师,按50元增加退休费。
(九)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原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参照退职人员标准,每月增加生活费30元。
(十)退休、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离岗、保留民师名额的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分别按退休、退职公办中小学教职工标准相应增加生活费,经费按原渠道不变。
(十一)企业离休干部此次增加离休费按渝委办[1999]9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参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增离休费。
(十二)凡符合过去有关规定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计增退休(退职)费。
(十三)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凡2003年7月1日之前,已按渝办发[2001]92号文件或区县事改文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且2003年7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此次贯彻国务院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时,也可按在职人员调资标准调整后,再按退休时的退休费比例计算后增加退休费。
三、审批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以及市属事业单位(需各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市管离退休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时抄送市人事局;企业离休干部按渝委办[1999]98号文件规定办理。
各单位报批时需填报附表5一式四份、附表6一份,报批(统计)表样见附表5,花名册见附表6.
本次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应抓紧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本次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结束后,应将增加离退休费情况连同附表5于2004年1月20日前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经费来源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支付;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由同级政府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