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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农业科学研究所经费问题的通知2003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函[2003]49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2003-10-24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从烟叶调拨单位筹集省烟科所经费问题的函》(闽烟财[2003]53号),申请向各烟叶调拨单位(三个烟叶产区分公司)提取福建省烟草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烟科所)部分科研经费。经研究,同意省烟科所2003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收支差额256万元,按年度烟叶计划调拨量向三个烟叶产区分公司提取:三明烟草分公司130万元,龙岩烟草分公司80万元,南平烟草分公司46万元。各烟叶调拨单位按实际提取上交数据实于2003年度税前列支。省烟科所列支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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