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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办发[2003]205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12-09 生效日期:2003-12-09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工资标准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调整工资标准。停职审查期间人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测算调整工资标准所需增资额,填写《2003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资申报表》,于12月15日前连同增资情况报告及总行管理的干部的《工资审批表》一并上报总行人事司。各单位于12月底前完成增资兑现工作。
  (三)工资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总行将相应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包括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增加离休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并在2003年决算报表中反映。
  (三)各单位应于12月15日前将《中国人民银行增加离退休费测算表》报总行人事司核认。

  三、有关要求
  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由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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