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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理顺区划调整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2004]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2004-12-22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市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市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财政机制。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区划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需要,我市相继出台了不少有关税收入库级次及收入范围划分相关的制度文件,不断改革和规范了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但是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基本做法一直没有改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合资、联营、股份制企业相互交叉,经济成份日益复杂,企业隶属关系模糊,市与区之间、区与区之间争抢税源、混级串库现象不断发生,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级次的弊端日益显现,与分税制财政体制难以衔接,既增加税收成本,又不利于从总体上加强税收征管,各级难以形成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合力。国发〔2002〕26号文件明确指出:“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市与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调节财力分配,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税分成原则。按照“划分税种、下放两税、分税分成”的办法,打破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实现按属地原则划分财政收入,以分税、分享为基础划分财政收入范围。
  (二)保存量、分增量的原则。扩大区级理财空间,以2003年为基期年,保证各区的既得利益,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区两级共同促进收入增长,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财政机制。
  (三)公开、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市与区统一分享税种,统一分成比例,统一基年核算。
  (四)稳步推进、逐步过渡,实行重点企业税收市级管理,基本税收分税管理,农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管理,非税收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三、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市、区各项预算收入除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中央和省级收入外,其余各项地方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和分级管理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市区重点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中央和省级收入除外)的各种税费;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西工区范围内的市级各项收入;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各种税费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中央和省级收入除外);市级审计、财政监督部门查补的市级固定收入和市、区共享收入;市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市级固定收入和市、区共享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农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市与区共享收入:按照区划调整后的区域,各区范围内除中央、省级收入和市级固定收入外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地方税收为市、区共享收入。市与区按5:5比例分享。
  4.分级管理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运输管理费收入、罚没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收入和区级收入。
  5.区委区政府或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市本级重点企业)异区办企业,其建设期实现的营业税、投产后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除按规定比例与市本级分享外,由投资单位所在区与新建企业所在区按比例分成,其中:属区委区政府投资或引资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款按规定与市本级分享后,投资区与新建企业所在区按7:3比例分成;属企业跨区发展的按规定与市本级分享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区与新建企业所在区按5:5比例分成;建设期及投产后实现的其他税收以及房地产企业跨区开发,除应上交中央、省和市级收入外,按属地原则纳税;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发展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就地交入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库。
  (二)收入基数及分成比例的确定:
  1.共享税收入:以2003年为基期年,各区范围内(不含开发区、西工区)的共享税收,以基期年实际完成数(各区以区划调整核定的收入基数为依据下同)按分成比例分别作下划和上划处理。上划数和下划数相抵后的差额作为各区的收入补助或上解基数。
  从2005年起,以2003年为基期年,市政府对各区的共享收入实行环比考核,各区承担的共享收入必须完成基数或上年数,对当年实际完成数小于新体制基数或上年完成数部分,相应扣减区级财力;对当年完成数大于(含等于)基数或上年完成数且同比增长在15%以内(含15%)的部分,按市对区分成比例执行、对当年完成数同比增长高于15%以上的部分,市对区分享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年终由市财政专项补助超收区。
  2.下划收入:从2005年起,市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3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下划区级管理,作为区级固定收入,基数部分由区级专项上解市财政。超额完成收入基数的部分,市与区按7:3比例分享(收入基数包括市级下划收入和区级收入)。市对区两税收入实行环比考核,各区必须完成基数,对当年完成数小于基数或上年完成数部分按分成比例相应扣减区级财力。
  (三)体制结算
  1.体制结算数的确定根据上述收入划分的原则和范围,以2003年为基期年计算市与区之间收入划转数额,并结合原体制下市对区的各项体制结算数,计算确定新的财政体制结算数。
  2.新老体制的衔接
  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市对区原体制确定的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并入新体制继续执行,新体制运行后,市、区固定收入分别交入市级和区级国库,共享税收入按核定比例分别交入市级和区级国库。企业跨区发展实现的地方税收,平时全部就地交入市级国库,年终市与区单独结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共享税收入的增量分配,由市与区年终单独结算。
  3.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
  税收返还基数依照省对市的办法实行环比考核;税收增量返还依照各区税收返还基数和增值税环比增长率确定;各区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基数按区划调整核定数确定。
  对当年超额完成“两税”收入基数的区,按规定增加区级税收返还数额。对当年“两税”收入较上年下降的区,相应扣减该区税收返还基数。并以扣减后的税收返还收入作为下年基数。对省返还的“两税”增量市按1:0.1系数返还各区。
  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返还基数分别按区划调整核定数确定,对完不成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区,按中央、省有关规定相应扣减该区所得税返还基数。
  5.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退税退库的办理,除中央、省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区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央、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级次分级负担和落实;对涉及市、区共享收入的,统一由市财政审批。
  (四)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契税收入外,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乡高新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新政〔2002〕30号)文件精神执行。2005年至2007年以2001年市财政收入中源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为基数,在每年环比增长10%的基础上,超收部分返还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收入管理,理顺征收渠道,从2005年起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契税收入上划市级管理,市财政以1999-2003年开发区5年实际入库平均数为基数专项补助开发区.超基数收入部分,市与区按3:7比例分享;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按分成比例相应扣减区级财力。
  从2005年起,市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上划的中央“两税”收入,依照省对市的办法实行环比考核;税收返还基数按2001-2003年开发区完成“两税”占全市2001-2003年“两税”收入比重和全市2003年比1994年“两税”返还基数的增量计算确定;该基数同时由区财政每年固定上解市财政。税收增量返还依照税收返还基数和增值税环比增长率确定。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如果中央、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如果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区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
  (三)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由于体制、搬迁等原因引起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税费入库级次不变。
  (四)对今后新建特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税收分成比例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五)区政府对辖区内市属重点企业要搞好优质服务,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由于区政府支持力度较大,重点企业发展较快、税收高速增长的,市财政将在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
  (六)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市、区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税务部门要健全征管机制,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缴效率。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库程序,确保预算收入准确、及时交入国库。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上述政策财政基数的划转核定,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市区重点企业(单位)名单

  附件
  市区重点企业(单位)名单

  1.新乡市商业银行(含营业部及各区支行)
  2.建设银行新乡分行(含营业部及各区支行)
  3.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含营业部及各区支行)
  4.广东发展银行新乡分行(含营业部及各区支行)
  5.工商银行新乡分行(含营业部及各区支行)
  6.中行新乡分行(含营业部及各区支行)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含各区分公司)
  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含各区分公司)
  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含各区分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含各区分公司)
  11.河南省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1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13.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分公司
  14.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豫北机械厂
  15.新乡市邮电局
  16.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石油公司
  17.河南烟草公司新乡分公司
  18.河南省新乡王牌瓷业总公司
  19.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1.河南新飞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
  23.河南新乡电器有限公司
  24.河南新飞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25.河南新中益电力有限公司
  26.新乡市电业局市郊供电分局
  27.新乡供电公司
  28.河南金龙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
  29.新乡无氧铜材总厂
  30.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1.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
  32.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3.河南科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34.河南安彩集团美乐电子有限公司
  35.河南万象通信有限公司
  36.TCL-美乐电子有限公司
  37.新乡市政工程处
  38.新乡树脂厂
  39.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0.新乡市自来水公司
  41.豫新机械有限公司
  42.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
  43.河南省新机股份有限公司
  44.新乡市起重设备厂
  45.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6.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47.安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48.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49.豫新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50.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
  51.新乡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52.飞鸿股份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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