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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肥政发[2003]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我市现行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是1997年开始实施的。这一“核定收支,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或定额补助加比例递减,短收超支自负,自求平衡”的体制实施几年来,对增强乡镇(办事处)财政保障能力和市级财政调控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国家财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实施,现行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还有不少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为充分调动乡镇(办事处)加快经济发展、加强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强化乡镇(办事处)财政职能,实现“奋战三至五年,全市财政收入达到10亿元”的跨越发展目标,市政府决定,在确定肥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瓜店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从2003年起完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

  一、正确把握总体目标要求和原则
  完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总的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进一步调整市和乡镇(办事处)的分配关系,增强乡镇(办事处)发展活力和财政实力,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在指导原则上,既要立足发展基础和现状、保持政策连续性,又要考虑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特别是结构调整的需要,发挥财政政策对区域经济的调控作用;既要有利于发展快的乡镇(办事处)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又要保证市财政对乡镇(办事处)的补助和转移支付,扶持基础薄弱的乡镇(办事处)加快发展;既要鼓励乡镇(办事处)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又要确保市级财力稳定增长,最大限度地把市和乡镇(办事处)“两个积极性”激发凝聚好。

  二、明确完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将现行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调整为“定额上缴”,上缴基数以2002年体制上解数为定额。调整后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为:核定收支,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加比例递减,短收超支自负。
  (一)收入范围
  1、原隶属于乡镇(办事处)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临时业户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
  2、乡镇(办事处)财政部门组织的地方财政收入。
  3、乡镇(办事处)新增的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临时业户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
  4、乡镇(办事处)与市直企业或驻肥企业合资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投资比例确定市级与乡镇(办事处)级收入。
  5、属市级收入范围的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超收分成,短收自负”的结算办法。对乡镇(办事处)增值税25%部分以2002年为基数,超收全部返还,短收自负;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以2002年为基数,超收部分扣除上缴中央、省和泰安市后,全部留归乡镇(办事处),短收自负。
  6、属乡镇(办事处)收入在市级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2002年完成泰安市确定的基期年度收入的,以2002年收入为基数,自2003年起,超收部分扣除上缴中央、省和泰安市后,全部留归乡镇(办事处);对乡镇(办事处)的补助,完成收入基数的按泰安市确定的基期年度计算给予全额补助,完不成的相应减少补助。2002年未完成泰安市确定的基期年度收入的,自2003年起,完成泰安市确定的基期年度收入的给予全额补助,完不成的相应减少补助;超额完成泰安市确定的基期年度收入的部分,扣除上缴中央、省和泰安市后全部留归乡镇(办事处)。
  (二)支出范围
  1、乡镇(办事处)行使管理职能的支出。
  2、乡镇(办事处)所承担的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支出。
  3、乡镇(办事处)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支出。
  4、乡镇(办事处)政府债务支出。
  5、乡镇(办事处)财政供养人员的增人增资等支出。
  (三)其它问题
  1、新城办事处继续执行每年递增10%的体制。
  2、调整后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后,因财政收入级次发生变化需要划转财政收入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政基数划转。
  3、乡镇(办事处)在市级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以乡镇(办事处)纳税单位缴入国库的税票为准。
  4、乡镇(办事处)参与肥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肥政发[2003]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80%划归乡镇(办事处)。
  5、乡镇(办事处)辖区内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及其在原有基础上扩大生产经营能力和因企业自身改组改制、资产重组、企业人员发生变化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仍属于市级收入范围。
  6、98年实行的乡镇(办事处)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超收分成,短收自负”的结算办法停止执行。

  三、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财政工作
  乡镇(办事处)财政工作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面临着艰巨繁重的任务。全市各级要积极适应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高度重视乡镇(办事处)财政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各乡镇(办事处)要抓住完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的良好机遇,认真研究解决当前财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创新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运作财政,算着账来谋划和推进经济发展。要把财源建设作为乡镇(办事处)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以调整后的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为导向,突出招商引资、工业发展、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和载体建设“五大重点”,发挥各自优势,大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要千方百计培植利税大户,发展形成一批支撑财源税基的“台柱子”,增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后劲。要加强税收征管,及时把经济发展成果反映到财政税收上来,促进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乡镇(办事处)财政工作搞好服务,支持乡镇(办事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推动乡镇(办事处)财政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肥城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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