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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管财[2004]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0]5号)及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字[2001]19号)的规定,拟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对象
  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持证人员(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 年检的内容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年检内容: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4、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表》)(见附件一);
  3、其它资料。
  (1)持证人员因单位变动填写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二);
  (2)持证人员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发生变更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三、 年检的时间安排
  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年检时间。
  各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见附件三),将本部门初审合格的《年检表》和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年检办公室。

  四、 注意事项
  (一)未完成2002、2003年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须在6月30日前到指定的培训地点培训合格后进行年检(见附件四)。
  (二)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所属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填写《年检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以及变更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明复印件、工作单位变动提供的《变更登记表》和2张1寸标准彩色照片收齐,经初审合格后,一并送交年检办公室。
  (三)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持证人员,可登录我局网站www.ggj.gov.cn下载《年检表》、《变更登记表》,按要求及时填报。
  (四)年检办公室地点:西安门大街22号院一号楼三层西侧303室
  办公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6:30
  (节假日休息)
  联系人: 郑占芳 丛秀芳
  联系电话:83085272 8308527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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