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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3]21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0-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4月2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奥拓牌SC7081、SC7081A、SC7081B、SC7081C、SC5011XJB4型和长安牌SC7130、SC7130A、SC5011SJB3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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