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预[2004]2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2-20 | 生效日期:2004-02-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为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
二、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三、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由于各地“收支两条线”改革进度不一致,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范围,请各地财政部门与人大有关部门商定。
上述意见,请参照执行。
财政部
2004年2月2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