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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高层次留学人员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01 | 生效日期:2005-01-01 |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吸引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浦东新区创办企业或工作,改善留学人员过渡性住房条件,进一步营造留学人员安居乐业的环境,结合浦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局筹措安排,暂定设立一年。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人员,且在海外学习、工作两年以上。或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申请人2004年1月1日后回国,在浦东新区创办企业或受聘在浦东新区的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工作满一年,发生了住房租赁事实且无自有住房。
(三)海外留学人员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必须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税收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第四条 资助金额
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经审核批准后,可获得每月不超过1200元人民币的资金资助,每人所获资助累计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
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每年5月、11月各集中受理、审批一次。
第六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浦东新区留学人员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回国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外学历(学位)证明,个人护照。
(三)住房租赁协议和发票。
(四)创业者: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五)工作者:工作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材料(一)上报两份,加盖公章
材料(二)---(五)验原件,上报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先在浦东海外人才网(www.pudongos.com)上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 审批程序
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每年5月和11月两个月的上旬集中受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公示,上报新区人事局审批、新区财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住房租金补贴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份两次按规定程序通过留学生服务中心拨付,并将审批结果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公布。
第九条 资金管理
新区人事局授权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请受理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于已经领取浦东新区留学人员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但在资助期间离开浦东新区去其他地区工作的,应将剩余的资助资金退还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的抽查,对虚假申请等欺骗行为将记录其不良诚信档案。
第十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新区人事局、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1月1日发布的《浦东新区留学人员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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