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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通知书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责改字[2003]15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3-11-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对你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审核及约见谈话,我会认为,你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中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转让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大连龙泉茶品有限公司股权、大连康健宝饮料有限公司股权、大连阿斯曼特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过程中,在2002年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并且部分股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对股权转让收益进行了确认,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中的有关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涉及的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更正并进行审计,并将更正后的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相关报表附注及年度报告中有关财务指标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予以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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