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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业务“四集中”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办发[2003]187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2003-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业务“四集中”管理,保证“四集中”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会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实行会计业务“四集中”的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县级支行。

  第三条 会计业务“四集中”是指会计核算集中、联行清算集中、会计事后监督集中和会计档案管理集中。
  会计核算集中是指将会计核算主体由县级支行提升至中心支行,由中心支行集中记录、处理和反映全辖会计账务。
  联行清算集中是指取消县级支行的联行行号,由中心支行统一办理全辖联行业务。
  会计事后监督集中是指在会计核算集中基础上由中心支行对辖内的会计核算业务实行统一的事后监督。
  会计档案管理集中是指由中心支行统一管理全辖集中事后监督后的会计档案。

  第四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中心支行应成立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和会计事后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核算中心负责集中办理全辖的会计核算业务。监督中心负责对全辖已办理的会计业务实行集中事后监督,并对全辖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中心支行使用会计业务“四集中”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后监督。

  第六条 中心支行会计管理部门对核算中心和监督中心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核算中心管理营业网点和专柜的会计核算业务。
  监督中心负责对核算中心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向会计管理部门反映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核算中心应设立综合柜、联行柜、查询柜(以下统称专柜)及营业网点,具体职责为:
  (一)综合柜负责会计业务“四集中”系统的核算子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的日初处理、日终处理、月终处理、年终处理;执行计息、错账冲正和异常情况处理;负责全辖科目及账户管理、凭证管理、营业网点管理、操作员管理和应用参数维护;负责编制会计、财务报表;打印凭证、账表。
  (二)联行柜负责全辖手工联行、电子联行往来业务处理;负责全辖联行对账、联行日终处理等。
  (三)查询柜负责办理联行及其他业务的查询查复事项。
  (四)营业网点负责受理本网点范围内会计业务,办理本网点开销户手续;通过核算系统向核算中心发送或接收核算中心发来的会计业务信息;办理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进行内外账务核对等。
  综合柜与查询柜可合并设置。

  第八条 核算中心应设置以下基本岗位:
  (一)核算中心设置会计主管岗。
  (二)综合柜设置柜组主管岗、录入岗、复核岗、凭证管理岗等岗位。
  (三)联行柜设置柜组主管岗、录入岗、复核岗等岗位。
  (四)查询柜设置柜组主管岗、经办岗等岗位。
  (五)营业网点设置网点主管岗、接柜岗、录入岗、复核岗、票据交换岗等岗位。

  第九条 监督中心应根据业务量情况和内部控制要求配备事后监督人员,一般应设置主管岗、人工监督岗、计算机监督岗、综合岗等,其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
  (二)对发现的会计核算差错,及时向营业网点和专柜发出更改通知。
  (三)对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直接向本行行长及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会计管理部门通报监督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中心支行应在监督中心建立会计档案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会计档案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二)办理会计档案的调阅。
  (三)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整理、检查,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四)定期向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会计档案。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营业网点和专柜应根据业务量,按照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安排人员,除特别规定外,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录入和复核不得一人兼办;除营业网点发生故障外,综合柜不得兼办营业网点业务;查询柜不得兼办联行柜业务;联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负责联行对账工作;同城票据交换人员、电子联行小站人员不得参与账务处理;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办理会计业务;业务人员不得进行系统维护。

  第十二条 核算系统按照岗位职责和处理权限设置不同的操作级别。每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一个代码,只能操作本网点或本专柜的相关业务。
  营业网点和专柜主管的代码由核算中心主管设置,营业网点和专柜操作员的代码由各营业网点和专柜的主管设置,并经核算中心主管确认后生效。
  操作员的口令由本人确定,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设置或更改的口令经书写、密封、盖章后交网点或专柜主管或其授权人入保险柜保管。
  操作员代码的设置、变更、废止应有记录。操作员离岗时必须签退,防止他人介入系统。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处理日常业务,重大会计事项须根据有关规定经会计主管或主管行长认证或审批。
  重大会计事项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大额汇款,查询查复,错账冲正,补记业务,红字记账,重要凭证的重复打印,科目、账户设置,对应关系表设置,利率、计息积数的调整,联行强制对账,补制报单、补拍电报,联行冲正移卡,同城票据科目挂账和销账,数据恢复,暂收暂付款项的列账,会计人员加班等。
  大额汇款的额度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核算系统传输信息必须使用密押卡。密押卡的使用与保管应严格执行《四集中系统密押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核算系统建立操作日志,随时记录操作员的操作内容。监督中心通过审阅每日的日志文件,监督会计人员的操作行为。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业务“四集中”核算一般采用单式记账凭证,但内部转账凭证可根据需要采用复式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各营业网点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使用汇款凭证、辖内划拨凭证或转账支票。

  第十八条 联行柜根据收到的联行来账向营业网点发送电子信息。营业网点接收核算中心发送的来账信息或转账信息,打印资金汇划补充凭证或汇票解讫通知回单。资金汇划补充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和专柜应将核算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信息流水号手工填写或机器打印在凭证上。

  第二十条 重要凭证的重复打印应由营业网点主管或专柜主管操作或授权操作。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空白支票、汇票、本票、联行报单、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及回单等。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和专柜应于日终将经过财务处理的会计凭证按凭证信息流水号的顺序整理装袋(装订)。每笔业务中有借贷方凭证的,一般在借方凭证上填写信息流水号,贷方凭证作附件;同城交换差额凭证分别填写信息流水号;每笔业务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在记账凭证上填写流水号,原始凭证作附件。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的会计凭证按照接柜、录入、复核、整理(装订)、事后监督的顺序传递;专柜的会计凭证按照打印、整理(装订)、事后监督的顺序传递;事后监督部门整理(装订)和保管全部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传递应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五章 账务核算
  第一节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账户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营业网点设置、修改和撤销账户应经核算中心确认。必要时,核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经主管行长批准,也可开设、修改和撤销全辖各网点的账户。
  跨营业网点账户的借记权限由核算中心主管控制。

  第二十五条 营业网点负责当地法人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日常考核和控制;负责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账户的日常考核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全辖内部资金和损益类账户,各营业网点可设立费用登记簿记录费用明细项目。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可查询或输出与本网点相关的账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级支行国库业务实行分账并表核算的,核算中心为县支行开设“行库往来”账户,或由国库部门开设“国库内部往来”账户。
  第二节 核算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审核所受理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无误后方可进行会计凭证信息录入。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信息的录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录入会计凭证信息时,要做到数字准确、要素完整,不得擅自更改。录入会计信息后应在会计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和个人名章。

  第三十一条 复核员录入会计凭证信息前,应对会计凭证进行再审核,凭加盖录入员名章的有效凭证录入有关要素;复核正确后应加盖个人名章。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和专柜应于当日业务处理完毕后向核算中心发出“提交交易结束通知”和“财务结束通知”。核算中心在账务全部结束后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核算中心应做好如下账务数据的备份:
  (一)日间备份:手工联行对账前和日终登账前各备份账务数据一次。
  (二)日终备份:日终登账完成后,双备份当日全部账务数据。
  (三)月终备份:月末日全部业务处理完毕后,双备份当月全部账务数据,进行月度账务结转。
  (四)年终备份:决算日全部业务处理完毕后,双备份年终损益结转前数据和12月全部数据,进行年终账务结转。
  日终备份数据保存一个月;月终、年终的备份数据保存两年。
  双备份的数据一份留存,一份送监督中心。

  第三十四条 核算中心应严格控制数据恢复,原则上不得恢复隔日或多日数据。如确有需要恢复历史数据时,必须由主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营业网点因通讯线路或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核算系统无法传输、读取信息时,应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传输。确实无法恢复时,由核算中心主管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可到临近网点或核算中心综合柜办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核算中心营业网点和专柜按规定进行内部账务核对和内外账务核对。账务核对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第三节 账务查询

  第三十七条 核算中心查询柜负责办理全辖会计账务查询查复业务。营业网点负责本网点的账务信息查询,并有义务协助查询柜办理查询查复事项。

  第三十八条 办理查询查复业务,必须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查而不复。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查询在人民银行账户余额,根据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约定,专人办理。

  第四十条 法律授权的部门查询账务,应按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函,经行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查询。内部有关部门查询账务,应出具申请函,经有关部门和监督中心主管批准后,办理查询。

  第四十一条 查询书与查复书应专夹保管,定期配对装订。对需要作有关传票附件的查复书,应在查询书上注明。查询查复书的传递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详细登记查询查复事项。会计主管应经常检查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情况。
  第四节 错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日发现的会计差错,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网点差错。对未复核的,由录入员直接修改或删除,交由复核员复核;对已复核未经主管认证的,由复核员注销原数据信息,录入员重新录入。对已经主管认证的,由主管注销数据信息后,由录入员和复核员重新处理。
  (二)跨网点差错。经对方网点确认后,进行注销处理。
  (三)联行柜差错。未发出的汇划业务作撤销处理;已发出的请求对方退汇。

  第四十四条 营业网点或专柜隔日发现的会计差错,由其通知核算中心综合柜按规定进行错账冲正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有关营业网点或专柜,同时通知监督中心。

  第四十五条 监督中心发现差错后,将“差错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送交核算中心综合柜和产生差错的营业网点或专柜。需进行账务处理的,由综合柜按规定进行处理后,将“差错通知书”回执送交监督中心;不需进行账务处理的差错,由有关营业网点或专柜更正后,将“差错通知书”回执送交监督中心。
  第六章 联行业务

  第四十六条 核算中心联行柜应按照联行制度的规定处理联行业务。

  第四十七条 核算中心综合柜负责开设联行账户。未经核算中心主管批准,综合柜不得擅自更改联行账号和联行账户参数。

  第四十八条 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联行往账业务信息的录入,接收联行柜发来的来账信息并打印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及回单。

  第四十九条 营业网点请求注销往账业务时,联行专柜可注销未复核和已复核未发出的电子联行往账,不得注销已发出的电子联行往账;对尚未发出信件或电报的手工联行往账业务经核算中心会计主管批准可以注销。

  第五十条 联行柜对接收的手工联行对账信息应及时进行对账,并打印相关凭证和清单。对未核销报单应尽快发出查询,收到查复后立即核销。

  第五十一条 联行柜于日终根据电子联行小站提供的往来账日结表和对账数据清单进行对账,并进行账务结转。日终对账不成功时,经核算中心会计主管批准,执行强制对账处理,并打印流水清单进行人工逐笔勾对,确认对账不符的原因后进行联行日终处理。
  联行柜于月终根据清算总中心寄来的对账清单核对电子联行账务。核对不符的,应与电子联行小站共同查找原因,并作出书面说明报会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联行柜应打印和整理(装订)提交交易信息清单、电子联行贷方转汇清单、联行往来账清单、往账报告表等。

  第五十三条 电子联行清算接口(A接口)由综合柜负责启动和关闭;电子联行信息接口(B接口)由联行柜负责启动和关闭。
  第七章 资料交接

  第五十四条 核算中心营业网点和专柜及应及时向监督中心提交会计凭证、备份数据、会计账卡(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会计资料的传递应由专人负责,严密交接手续,注意安全、保密,严防遗漏、丢失。

  第五十五条 营业网点和专柜一般应于次日将前一工作日的原始凭证传递至监督中心。每月应提交的会计资料,应不迟于次月第六个工作日送出。偏远地区如需延长提交时间,应经管辖行批准。
  营业网点因交通状况、气候、灾害和事故等原因导致会计资料无法按时送达监督中心时,应先采用加密传真或扫描后加密方式传输会计资料,原始资料后续送达。

  第五十六条 核算中心向监督中心提交会计资料时应填制会计资料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2),连同会计资料装入会计资料运送专用包,并作加封处理。
  监督中心收到会计资料运送专用包后,应确认有无拆包痕迹,然后与交接清单上所列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签收。

  第五十七条 监督中心在规定时间未收到会计资料时,应主动与有关网点联系,查明原因。
  第八章 事后监督

  第五十八条 监督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银办发〔2002〕26号)及其他会计、联行、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对会计核算事项实施全面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后监督采用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人工监督是指对核算中心营业网点和专柜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表、科目账户设置表、流水清单等会计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核对账表;审阅系统日志;检查对账结果;验证计息数据等。
  计算机监督是指使用会计业务“四集中”系统的监督子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再次录入凭证信息,与从核算系统中采集的数据进行自动比对,检查核算系统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规定的会计凭证、账务、会计报表及核算系统等审核项目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联行业务。主要审核汇出汇入款项与联行往来账是否相符,联行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联行凭证传递交接手续是否完整,联行查询查复和联行对账是否及时,联行报单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同城业务。主要审核同城清算票据是否真实。
  (三)业务收支。主要审核利率的使用是否正确,计息积数是否准确,利息及手续费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准确。
  (四)对账情况。主要审核与国库、发行等部门以及与开户单位的对账情况。
  (五)表外核算。主要审核表内、表外相关的核算内容是否相符。
  (六)系统参数设置。包括操作员设置、营业网点设置、账务管理、准备金管理参数、科目和账户设置表等。

  第六十一条 计算机监督的数据比对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的比对。确定会计凭证的业务种类后,录入凭证信息流水号、收(付)款人账号、金额等主要要素,由监督系统自动比对,并分类登记比对结果。
  (二)联行业务比对。联行往来账应主要录入凭证信息流水号、报单号码、报单日期、联行户别、电邮标志、汇(出)入行号、发(收)报行号、收(付)款人账号、金额等要素,由监督系统自动比对,并分类登记比对结果。
  (三)计息业务比对。录入计息账户的账号、利率、计息日期和有关参数,与从核算系统中采集来的相关内容进行逐项比对,以检查核算系统利息计算、利息转账等是否正确。

  第六十二条 监督中心对应审核的日常会计资料应在收到后不迟于2个工作日完成监督工作;对月度、季度、年度会计资料应在收到后不迟于5个工作日完成监督工作。

  第六十三条 监督中心收到营业网点通过传真或扫描方式传输的会计资料信息后,应及时监督;收到网点送来的原始会计凭证后,应将传真或扫描后传输的会计资料与原始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第六十四条 监督中心应建立事后监督日志,详细记载每日的监督内容、问题、建议和处理结果等。
  第九章 系统安全

  第六十五条 核算系统和监督系统使用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操作。

  第六十六条 核算系统和监督系统应配置备用计算机,对没有统一机房的网点,还应配置不间断电源。生产设备无法正常启用时,应立即启动备用设备。

  第六十七条 各系统运行的网络设施应保持畅通和安全,做到:
  (一)关闭系统主机的远程登录服务功能。
  (二)对系统服务器、各专柜主机和营业网点主机的IP地址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系统操作员发现病毒或网络异常切入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与本中心支行科技部门联系及时解决。操作员三次登录不成功的,应立即报告营业网点主管或核算中心会计主管。

  第六十九条 科技部门负责核算系统和监督系统的技术支持与维护,保障系统(包括网络)运行的正常环境,并经常对系统和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七十条 中心支行对营业网点进行远程维护,应经核算中心会计主管批准;请求总行支持中心进行远程维护,应经主管行长批准,维护完毕应在物理上断开远程登录的网络环境,并更换相关口令。
  系统维护时,核算中心会计主管应在现场。

  第七十一条 除总行支持中心外,任何人不得修改、维护数据库。

  第七十二条 中心支行应建立机房管理制度,设置相关登记簿,对系统异常及维护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关科技人员、业务人员和主管在登记簿签章确认。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核算中心营业网点和专柜办理会计业务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采取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形式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介质档案。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按下列要求整理装订:
  (一)会计凭证按提交凭证信息流水号顺序整理装订,提交交易流水清单装订在凭证之前,接收交易简要信息及部分打印的资料装订在凭证之后。
  (二)总账、分户账按科目、按账号顺序排列,按月装订。
  (三)系统日志、流水账、余额表、日计表按时间顺序排列,定期装订。
  (四)月计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等会计报表按年装订。
  (五)联行往账卡片按照电借、邮借、电贷、邮贷的顺序整理,与往账清单、往账报告表一起装订;联行对账表、联行来账卡片与对账清单按年统一装订。电子联行往账贷方清单与电子联行转汇清单一起装订;电子联行来账补充报单按序号与电子联行来账清单一起装订。
  (六)查询查复书留底联应按规定配对装订并与查询查复登记簿一起保管。
  (七)归集有关登记簿。

  第七十六条 监督中心对已监督完的会计资料应于下一工作日送交会计档案室集中保管。
  监督中心在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日志、监督报告单、差错通知书等,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室应建立会计资料交接签收制度,指定专人对照会计资料交接清单的内容,对交接的会计档案逐一确认,防止遗漏和丢失。

  第七十八条 磁介质会计档案要专柜保管,保管柜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双备份的,应异地存放。采用磁盘保存的应半年检查并复制一次,采用磁带保存的应每年检查并复制一次。

  第七十九条 会计档案室应对保管期满两年的会计档案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第八十条 有关会计档案保管、调阅及销毁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二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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