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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航规[2003]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03 | 生效日期:2003-11-03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1月03日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核算原则和处理方法,规范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科研、经营业绩,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会计原则。
(一)客观(真实)性原则。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以客观真实的原始凭证为基础;手续完备、数字准确、收支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一贯性原则。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须事先报集团公司,并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等,在变动年份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谨慎性原则。单位处理会计业务时,要认真预先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支出;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四)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分清事业性收支和经营性收支,事业性收支业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配比原则。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六)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四条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核算实行“备抵法”。计算标准按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提取;对已经确认的坏账,取得相应的证明以后,可以全额计入坏账损失。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一)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按照说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时,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单位经营性产品的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按照制造成本法结转实际成本入账。
(三)单位未完科研项目与未完技术项目的在研品,按照完全成本法结转实际成本入账。
(四)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存货盘点制度,对库存材料和产成品要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对盘盈盘亏及过时、变质、毁损、报废等的存货登记造册,在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可以采取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的方法。
第六条 单位的各类股权性质的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投资都必须在“对外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航财[2002]548号)--《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企事业单位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航财[2003]11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和审批手续,并在年度决算报表附注中披露项目明细和持股比例等资料。
(二)单位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应以经过确认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投资双方认可的价值作为原始投资。
(三)单位收到的对外投资收益列“其他收入”的“投资收益”科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单位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二)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的计提。
(一)通用设备仪器每年按照原值的5%,房屋及建筑物每年按照原值的2%计提。
(二)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可以比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计提,但增提部分不得计入科研项目成本,应由生产经营产品负担。
(三)用国防科研试制费为项目研制购置的专用测试仪器设备,以及用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为项目研制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使用费。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每年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提取。
第十条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处置:单台(项)价值5万元以下由单位自行处理;单台(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单位申报处理意见,并提供有关技术鉴定资料,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单台(项)超过20万元的,单位提出意见及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经集团公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单位方可进行账务处理,相应核减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仍按以上程序报批,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所得的价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计入修购基金。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
(三)单位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金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二)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的,可按照预计使用年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十三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十四条 拨入经费。
(一)拨入科研费
1.单位收到的科研费,以实际收到的集团公司、总装备部、各军兵种装备部、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其他单位拨付的科研试制费、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其他科研费入账。
2.单位应加强对拨入科研费的管理,年末及时与拨款单位对账。
3.科研项目按照计划或合同规定完成或者阶段完成后,单位应按照规定确认科研收入,未完项目的拨款结余仍视为拨入科研费管理。
(二)专项拨款
1.国家财政、集团公司或其他上级单位拨入的有专门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专项资金应当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拨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收入确认。
(一)财政补助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以实际收到的由集团公司转拨的补助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确认。
(二)科研收入的确认
1.当年完成并且能结算价款的,应在合同完成交付,取得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当期科研收入。
2.项目在研制期间,应当依据科研收入与费用支出配比原则,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科研成本支出数,扣除当期财政补助收入应当冲减的部分及实际支出的外购成附件和当期购置专用测试仪器设备发生的实际支出后,乘以5%(为计划科研收益系数)确认当期预提收益;再根据预提收益与当期科研成本之和,确认年度科研收入。待项目完成或者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交付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总结算。
3.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扣除应当拨付给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后,确认本单位的科研收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进度,及时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年末应当主动与分承包单位核对拨款账目。尚未拨出的待拨款项,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作为总承包单位本年度的科研收入。
(三)技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在承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学术交流、期刊出版、举办科技展览等项目和业务已经完成,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四)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在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工业性劳务已经提供,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收到款项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
(六)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
(一)科研成本应按照完全成本法设置“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设备费、工资费、管理费”八个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和归集当期各项目实际开支。其中:
1.设计跟产费的“人均费用”是指设计跟产人员的差旅费及跟产补助。费用标准国家或集团公司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标准的,应由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自行设定。
2.燃料动力费按单位设定的分配方法,将当期发生的燃料动力费用根据各科研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分配计入材料费、试验费成本。
3.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和各科研项目应承担的通用仪器设备、房屋的使用费,在“设备费”中列支。
4.“管理费”成本项目包括研制费用和管理费用,在日常核算期间,管理费用不允许直接开支,只能在期末分摊计入科研项目。
(1)管理费用、研制费用中在职人员开支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及福利费),分摊计入科研成本“工资费”项目。
(2)管理费应适当控制开支比例,一般不超过直接成本(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设备费)的15%。
(3)管理费用在各科研项目之间分摊时,可以采用人员构成比例、人员工资比例、材料开支比例、工时比例等方法。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以后各期不得随意变更。如必须变更时,应在年度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及其对科研项目成本产生的影响。
(二)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按照完全成本法,应设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研制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生产成本及其他经营成本按照制造成本法,设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研制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由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负担的期间费用,应当结转当期经营结余。
第十七条 结余是单位的各项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及税金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结余分配的计算步骤:
1.调整以前年度结余;
2.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用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
3.用本年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5年以内)经营亏损;
4.按照经营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科研成果转化基金;
5.计提缴纳的所得税;
6.计算应缴上级结余。
(1)应缴上级事业结余,按照单位本年度实现事业结余的15%计算应上缴集团公司数额;抵减事业结余;
(2)应缴上级经营结余,按照单位本年度税后经营净结余在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后,按15%计算应上缴集团公司数额;冲减可供分配的经营结余。
(二)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按照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
第十八条 凡拥有控股子公司的单位,在年度终了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包括:
1.单位拥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他由单位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投资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下列子公司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产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子公司。
(二)合并会计报表时,被单位合并的子公司,其会计核算原则、程序、处理方法和币值计量单位等会计政策应调整统一;会计报表决算日期与会计期间要一致;以并表不并账的方式,采用权益法计算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三)对合并会计报表中各类抵消项目,应当认真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抵消明细分录。按规定时间,将合并底稿和抵消分录连同报表一同上报集团公司。
(四)凡有投资关系,并具有企业法人的“三产”企业按正常的报表合并程序列入合并报表序列。不具有企业法人但能独立核算的“三产”单位,为确保汇总的真实准确,单位应规范其核算程序,纳入单位核算渠道;按规定程序先汇总纳入单位会计报表,然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得按统计数据随意增减合并收入和损益。
第十九条 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政策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科研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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