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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建字[2003]1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2003-10-31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不发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2003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中药现代化专项分为重大中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部分。重大中药产业化项目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浙江省重大中药产业化项目选定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3〕317号)要求选定。重点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申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县(市)项目应经同级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汇总本地区项目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级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三、重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查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何喜平,联系电话:0571-87058453;省经贸委医化行业办 罗仁宏,联系电话:0571-87058112。

附件: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2号)精神,充分发挥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工程的实施,结合《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一字〔2003〕4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符合中药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项目、中药技术创新项目。

  第三条 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属于补助性质,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中成药生产和中药产业技术创新;

  3.申报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局、经贸委(经委)联合上报的申请文件;

  2.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请表;

  3.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市)项目应经同级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汇总本地区项目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级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

  第七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联合下达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

  对产业化基础好,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战略意义的重大中药产业化项目,由省经贸委借鉴公开招标的方式,会同省财政厅择优选择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用于项目实施,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财政和省经贸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写项目完成报告书,详细说明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经贸委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三年内将取消该专项资金的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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