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标书工本费及招标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十价经[2003]2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01 | 生效日期:2003-12-01 |
市政府采购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批准收取标书工本费及服务费的请示》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精神和你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取“标书工本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标书工本费:
标书在50页以内的按100元/本收取,每增加1页加收2元。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
货物、工程、服务类每次每项按采购项目中标金额的1‰以内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请你中心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明码标价,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
四、本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止。到期后,该文废止,你中心重新申报定价。
十堰市物价局
2003年12月0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