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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06 | 生效日期:2000-05-10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历年可予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均以设备购买年度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计算。
二、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设备投资款的抵扣可在设备购买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主管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再呈报市局审批。
附件: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其他机构
200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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