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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06 生效日期:2001-04-16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其他机构
2003年11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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