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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财非[2008]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20 生效日期:2008-01-01
 

铁岭市财政局、物价局:

  《关于继续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请示》(铁市财发〔2008〕7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继续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收费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以及征收管理等,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批复》(辽财非〔2005〕6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另行审批。

  四、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规定,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执行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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