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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01 | 生效日期:2003-07-01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限于2003年6月30日前经组织批准离退休、退职且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一)离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省220元、副省185元、正厅155元、副厅130元、正处105元、副处8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3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95元。
(二)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级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无职务人员35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且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离退休前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按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较高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四)按上述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不分安置地区全额计发。
(五)中央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执行时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程序
增加离退休费需填写增资计划表(附人员花名册)(略),经各州、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增资人员需填写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
五、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0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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