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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政发[2003]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2003-07-01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
  (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原“教育地方附加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消对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有关教育地方附加费执行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票据缴销手续。今年7月1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四)改变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的计征办法。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和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关于人民教育基金
  (一)将“人民教育基金”更名为“地方教育基金”。
  (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在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为:月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1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
  (三)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原对城市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不变。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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