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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政办发[2003]2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2003-11-03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确保工会经费的正常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由市国税局代征市区部分单位的工会经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对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一)凡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各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本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及筹备金=[本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工会经费征收主体为南通市总工会。市区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统一由市国税局代征。
  (二)征收办法
  1.各单位2003年度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自11月1日起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到各单位登记纳税的国税部门申报缴纳。
  2.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季度申报上缴,申报缴纳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10日,逾期申报上缴的按《工会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3.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凭国税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通过各单位纳税专户划缴至市总工会指定帐户。
  4.各单位应事先在纳税专户存足资金,确保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上缴,因资金不足影响上缴,责任自负。
  5.特别困难的企业因资金暂时紧缺,需暂缓上缴工会经费,必须于申报期前报经批准,批准权限为:
  (1)申请缓缴期限在3个月以内,由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批;
  (2)申请缓缴期限在4-6个月以内,由市总工会主席室审批。
  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按规定不能减免,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应当补缴。
  (三)工会经费列支渠道及资金管理
  1.各单位计提和上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所得税前列支。
  2.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留工会经费部分,由各单位工会按照经费独立的原则在银行单独开户,按照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3.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上缴的工会组建筹备金60%部分,待组建工会组织后,由市总工会回拨给单位工会使用。

  四、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
  (一)工会经费的年度清算,从每年12月份开始,年度清算材料申报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总工会财务部,因工资总额增加应补缴的工会经费,必须在4月30日前及时上缴。
  (二)工会经费征收检查,采用单位自查、市总工会财务部和经审委检查及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与总工会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国税部门税务检查同时对企业依法上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
  (四)自查发现少提、漏缴、少缴工会经费,及时补提补缴的,可酌情减免滞纳金。
  (五)凡在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律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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